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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医保法规条例丨如何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属于拒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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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7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何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属于拒不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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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

  (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现场和关联场所检查;

  (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或者组织有关人员串供;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在监督检查人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视频监控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情况;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证据,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人员提取电子信息数据;

  (五)拒不回答监督检查人员对案件事实有关询问;

  (六)转移、隐匿、毁损、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清除法定或约定合理保管期限内的历史数据;

  (七)辱骂、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使用暴力;

  (八)其他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医疗建议

  就医请遵医嘱

温馨提示: 本文部分配图由AI生成